【以案释法】成员之间因参与传销而出具借条,不予支持!

包头中院、包头青山法院
2024-10-26
来源:包头中院、包头青山法院


如今,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场上打着理财旗号,实际上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理财产品,更是种类繁多。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向王某介绍“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为了让王某打消顾虑,其与王某一同前往西安考察。该项目需要每人缴纳21.5万元入会,通过发展亲人朋友拉人头的方式,承诺缴纳21.5万元之后可以获得306万元回报。考察完该项目之后王某因没有资金入会,因此向李某出具21.5万借条一张。该21.5万由李某直接转给“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张某某。李某还自行使用其亲戚的身份证在该项目投资10个21.5万。

2018年“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事发后,李某损失巨大却未报案。现在李某依据王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要求王某还款。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李某在向王某出借款项之时已经通过利用其亲戚名义的方式向“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投入10个21.5万,该项目系通过“拉人头”发展上线下线、缴纳入会费用、许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纳资金,具备明显的传销组织的特性,李某应当明确知晓该款项系加入传销组织入会款。同时李某缴纳了高达200多万元的入会款,却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回损失,明显与其主张的自己仅为传销组织的受害人相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应当知道替王某缴纳的21.5万用于了传销活动,李某明知该款项用来传销确依然出借,属于违法借贷,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

近些年,传销组织有了新的花样,如“民间互助理财”“民间互助养老”等,但无论如何变换花样,传销的核心仍是以拉人头、发展上线下线、缴纳入会费用、许以高额回报吸纳资金的方式组成金字塔人员网络。

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李某提供了借条,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但款项的性质实际属于传销投资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守好“钱袋子”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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