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迅速迭代,为短视频迅猛发展提供了机遇。当前,短视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重要的信息交互和社交新模式。在巨大的流量、利益驱使下,侵犯著作权、利用短视频引流、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等行为日益增多,需引起足够重视。
据了解,诈骗行为在短视频平台的前期,隐匿性较强。而且,司法实践中发现,依托短视频实施诈骗的犯罪模式渐趋多元化,主要类型有:虚假“中奖”“免费”类诈骗,发布“送手机”“送话费”等关键词,吸引用户直接在短视频平台缴费或诱使用户点击链接缴费至个人账户;银行贷款类诈骗,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办理银行贷款广告,并以收取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虚构身份诈骗,部分主播在热门直播平台积累一定流量和受众后,对目标受众通过其他社交App实施诈骗;招聘兼职类诈骗,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高薪”“零门槛”等虚假广告吸引求职者入职,再以培训费、会员费等形式诱骗被害人财物,甚至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控制;售卖货品类诈骗,借“明星直播间”“网红直播间”等直播平台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
笔者通过分析已有相关案例发现,利用或依托短视频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有其特殊性:
一是诈骗犯罪链条长、传播途径广,可以通过“引流”“线上转线下”等方式腾挪多个平台,监管难度大;
二是诈骗总体数额较大,但单笔数额较小,如利用手机话费充值等实施的诈骗,被害人一笔充值金额在几元、十几元乃至数百元,但被害人群体数量大,总体金额巨大;
三是诈骗模式不断翻新,以轻体量、国外注册、不断要求用户更新系统等方式逃避监管和查处;
四是被害人群体年龄跨度大,多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求职大学生等。
针对利用短视频平台实施诈骗犯罪现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各方应针对其特点予以规制。
一是加强对隐秘路由器等匿名技术的管控。针对短视频平台使用的VPN、TOR等相关互联网隐秘技术软件,可以从接入技术着手,联合公安机关及电信运营商,不断加强实名制等入网许可要求,让网络匿名具有可追溯性。
二是加强平台审核力度,在加强平台自身监管的前提下,对个人用户、商家等账号的审核均应严格把控。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落实大数据战略。总结对利用短视频平台实施犯罪的打击规则,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在技术上获取涉及资金流、信息流等的数据源,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融合,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和精准性。
三是推进和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部分学者也提出,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经济的有益性,对新兴产业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诚如斯言,可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短视频行业发展,提高自治能力和水平,倡导相关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并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构建有效的约束机制。
应定期公示具有不良网络行为的短视频平台,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涉案企业、个人进行营业限制,从而推动互联网经济从业者和企业的合规自律,促使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目前的防骗宣传手段和内容还较为单一和传统。对于短视频平台这一在我国蓬勃兴起的新型互联网经济形式,要及时向公众告知风险,通过司法机关、教育部门、通信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的联动,使公众逐步提高自身防御意识,充分认识互联网以及短视频平台在便捷、轻松的背后所蕴含的科技性、专业性和危险性,提升自身防御能力。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经验交流、案例共享、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借助国际互联网犯罪打击平台,促进和周边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获得国际支持和司法协助。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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