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鹰鉴为了警示广大群众,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程某胜诈骗一案的判决书整理发布后,被运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竟投诉该判决内容属于无中生有,属于造谣、污蔑他们公司。
不知道该公司的公关人员是什么文化程度,竟然能将法院判决书中提到“运鸿原始股”项目,解读成指运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诈骗行为。这样思维逻辑也没谁了。
3月23日,鹰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3月18日,程某胜诈骗一案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程某胜因明知“祥天原始股”、“运鸿原始股”、“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项目是虚假的,仍从事该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胜明知“福民慈善基金会”是虚假的并且属于国家打击的诈骗组织,仍参加该组织从事诈骗活动,大力发展会员缴纳会员费,发展会员千余人,骗取55243元。
2019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胜明知“祥天原始股”、“运鸿原始股”项目是虚假的,仍从事该项目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张某、王某、张某某、黄某、陈某、郭某等人共计48000元。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程某胜经薛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尹某(另案处理)线下从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程某胜明知该项目是虚假的并且属于国家打击的诈骗项目,仍在微信中发送各种诱骗他人参与该项目,共骗取130940元。
此外,程某胜在“祥天原始股”项目中违法所得5000元,在“运鸿原始股”项目中违法所得1000元,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中违法所得10000元,合计违法所得1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234183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程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程某胜不服,以“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存在诱导、恫吓的方式;原判以诈骗罪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其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出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获利较少,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程某胜在侦查阶段即对明知涉案组织及项目为虚假的仍参与骗取财物的事实作了供述,并能得到薛某、尹某、张某、王某等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印证,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认定,且程某胜在原审庭审时亦表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
现无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恫吓等违法取证行为;原判已鉴于程某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地位、到案后较好的认罪态度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3月18日,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程某胜的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