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自愿经营连锁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在合肥、石家庄、徐州等地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广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蔡元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纪敏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广斌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具体上诉理由为:“1、认定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误;2、任命书是每月更新的,本案搜查到的任命书只能代表本月;3、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尾号9457的银行卡内资金非传销资金;4、上诉人于2014年2月份离开传销组织,其后与传销组织没有账务往来,是犯罪中止;5、其借用他人名义实际投入50万元,应予以扣除;6、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蔡元旺以一审量刑过重、其系犯罪中止且积极主动赔偿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持有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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